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负责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目录。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

本办法所称自动进口许可,是指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在所有情况下应当许可进口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提交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进口机电产品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