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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自动进口许可

第十七条 为了对机电产品进口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对属于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管理以外的部分机电产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负责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目录。 第十九条 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持《自动进口许可证》向… 第二十条 外经贸部依照本办法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公布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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