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限制进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国家限制进口: 第十条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实行配额管理;没有数量限制的称为特定机电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机电产品,外经贸部负责制定并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的进口配额总量。 第十三条 进口单位进口配额产品,应当向外经贸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凭《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向许可证管理机构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持《进口配额许可证》向海关办…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依照本办法制定和公布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进口特定机电产品主要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进口单位应当向外经贸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并持《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依照本办法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公布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