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