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进口单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如附件2〔略〕);

行政主管机构核准申请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的复印件;

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属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提供相应文件:

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需提供国家投资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

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需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