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国际招标资格:

与招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与投标人串通就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等进行实质性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