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第三十一条 国际招标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