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转让、转借、出租资格证书的; 在申请国际招标资格或报送资格核验材料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