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资格证书的;

转让、转借资格证书的;

擅自修改招标文件的;

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未按规定备案的;

未按有关规定确定的评标规则进行评标的;

评标报告未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的;

未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

委托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

委托分支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

擅自更改中标结果的;

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