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五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收受被检查机构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