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五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进行培训和指导,组织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法律规定、政策和业务的交流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