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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投标

第八条 每次招标前二十个工作日,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等媒体上公告招标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具备的资格: 第十条 各投标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出口能力和产品规格进行投标,投标价格不得低于同行业协议价。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须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填报投标材料。 第十二条 每家企业限投标书一份,投标材料须密封,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截标日前送达招标办公室。 第十三条 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材料后应立即登记封存。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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