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每家企业限投标书一份,投标材料须密封,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截标日前送达招标办公室。
投标材料包括:
投标申请书;
投标保证书;
机电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证明(复印件);
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招标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材料包括:
投标申请书;
投标保证书;
机电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证明(复印件);
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招标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