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数”等统计指标填报标准(200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机构数”和“次级债”等统计指标的填报口径,我会对部分指标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机构数”等统计指标的填报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