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 第七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 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八十六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2009年12月… 附件:1. 准驾车型及代号(略,详情请登录公安部网站) 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略,详情请登录公安部网站) 3. 实习标志式样(略,详情请登录公安部网站) 4. 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略,详情请登录公安部网站)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