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四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 第七十四条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四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