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四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 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四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 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