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

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