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