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年)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