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年)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