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备案。 第七条 从事三类(含三类)以上车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两类车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为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只… 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备案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备… 第九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备案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第十条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及数量、培训内容、教练场地等备案事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并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培训车型、教练场地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供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