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