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 第六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