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交通违章记分的机动车驾驶员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机动车驾驶员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免审验一次;
机动车驾驶员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同时延长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二年;
机动车驾驶员连续十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二十年内免审验和换证。
机动车驾驶员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免审验一次;
机动车驾驶员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同时延长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二年;
机动车驾驶员连续十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二十年内免审验和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