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交通违章记分与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同步执行。 对非本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给予记分的,应当将记分情况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