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201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考场使用验收申请,并提交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文件资料。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和本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的,方能用于考试。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全部科目考场。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考场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