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1989年) 第七条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198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检测设备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进行型式认定。经认定的检测设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按照标准和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标定。修理、更换零部件改变原来标定的精度,应当及时申报,重新进行标定。未经检测标定或检测标定不合格的设备不准使用。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