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