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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种类、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公安部制定。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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