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种类、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公安部制定。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制作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