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五节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五节 第二章 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灭失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