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2019年) 5 查验要求 5.18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校车查验记录表》的签注要求如下: i)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2019年) i) 5 查验要求 5.18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校车查验记录表》的签注要求如下: i) 按规定应查验的项目全部合格且未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校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注“合格”、签字(或签章)并签注日期;按照规定查验的项目具有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签注“不合格”、签字(或签章)并签注日期。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合格时,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校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字(或签章)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在备注栏记录复检时间、不合格情形并签字(或签章)和签注日期; h) 目录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