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3个月通过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另有要求的,依照其要求。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