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自完成召回计划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