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排放危害,并承担机动车消除排放危害的费用。 未消除排放危害的机动车,不得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