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自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或者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召回计划。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确需修改召回计划的,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自修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并说明修改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