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九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或者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