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机动车生产者既不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认定确认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书面责令机动车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