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召回的机动车范围、存在的排放危害以及应急措施;

具体的召回措施;

召回的负责机构、联系方式、进度安排等;

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对召回计划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