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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军用及特殊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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