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检机构不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伪造检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