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其合格考核;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