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检机构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