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