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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军用及特殊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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