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