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

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

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

调查处理投诉案件;

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