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