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规定不予改正的,会同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