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九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